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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實施辦法 第3條

依照補充條例第三條辦理選舉之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單位之選舉機關,於本 辦法到達之日,尚未依法成立者,其選務由各該省選所兼辦,分區選舉, 立法委員之區選所尚未依法成立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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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