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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實施辦法 第5條

各省市區選所應於本辦法到達十日內,將全部不能辦理選舉或局部不能辦 理選舉,暨中途曾經為匪所侵擾續行辦理選舉之縣市區及其同等單位名稱 地區人口數額,分別詳報總所,職業團體婦女團體之能辦理選舉之會員人 數,亦須詳報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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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