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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實施辦法 第2條

選舉補充條例第一條規定之程序時間日期,應由上級選舉機關以命令定之 ,但投票日期不得遲逾十二月二十三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 之投票,得同時舉行,但須分別投票,分別計票,惟選舉人名冊之公告編 造,准予一次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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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