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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第23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23條
第 三 章 選舉機關
各選舉事務所及投票所開票所辦事細則,由各該上級選舉機關訂定,呈報 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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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選舉總事務所以外之各選舉事務所,其組織規程由選舉總事務所定之。各種選舉事務所,於選舉完畢後即…
第22條
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由各主管選舉機關派充後,造具名冊,呈報上級機…
第24條
各主管選舉機關應照各投票所選舉人數,分別造具投票簿,載明選舉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址,於…
第25條
投票管理員之職務如左:一、維持投票秩序。二、掌管投票匭投票簿及選舉人名冊。三、其他由選舉機關…
第26條
開票管理員之職務如左:一、維持開票秩序。二、清算投票數目及被選舉人得票之計算。三、保存選舉票…
第27條
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分別監察投票開票事宜。監察員與管理員意見不同時,應報請選舉機關決定之…
第28條
各級選舉機關之委員或監督及職員,均不得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
第29條
選舉總事所各級職員,均不得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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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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