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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12條

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經五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 ,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非經登記者,不得當選,但僑居國外國民 之候選人,經二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職業團體候選人及婦女團體候選 人經五十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即得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選舉人之簽署,每選舉人以簽署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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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