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 第14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14條

候選人之登記期間,由各該主管選舉機關公告之,其起訖期間,不得少於 三十日。 前項候選人之登記,應於簿冊內填明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 ,如為婦女,並應於姓名下註明一女字,由主管選舉機關於投票前十五日 審查公告,並將名冊遞報各該上級選舉機關備案。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