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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9條

第 二 章 選舉人及候選人
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各該選舉單位選舉人之資格審 查後,造具選舉人名冊正、副兩本,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 、住所等項,於選舉前四十日完成公告之,並將總名額報請上級選舉機關 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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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及候選人」的其他條文

第10條前條主管選舉機關及上級選舉機關如左:一、關於縣市及同等區域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縣市選舉事務所或…第11條選舉人名冊,由各主管選舉機關編製完成後,分別發給選舉權證,以憑領取選舉票。第12條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經五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第13條有被選舉權人,不得為二個以上候選人之登記。第14條候選人之登記期間,由各該主管選舉機關公告之,其起訖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前項候選人之登記,應…第15條縣市或同等區域之候選人,以該縣市或同等區域內之人民為限。職業團體之候選人,以各該團體之會員為…第16條前條所稱之會員指各該團體之基層會員,會員為法人時,為其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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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