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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選舉程序
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前十五日,發布選舉公告,載明左列事項: 一、投票所及開票地址。 二、投票方法及日期。 三、各該選舉單位應出代表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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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5條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投票日期,由選舉總事務所規定通告。第27條選舉票及選舉公告,在邊疆各地得兼載各該地通用文字。第28條候選人依照法定當選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第29條代表出缺時,任其缺額。第30條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舉代表所投各候選人之票數,應由所屬縣市或同等區域之主管選舉機關分別計算,開…第31條國民大會代表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第32條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定有婦女代表名額者,其當選票數應單獨計算。第33條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定有婦女代表名額,而無婦女候選人競選時,任其缺額。婦女代表出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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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