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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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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30條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舉代表所投各候選人之票數,應由所屬縣市或同等區 域之主管選舉機關分別計算,開列名單,於公告後,報由省選舉機關彙計 ,依
第二十八條
及
第二十九條
之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選舉代表所投各候選人之票數,應由各省市選舉 事務所分別計算,開列名單,於公告後轉報選舉總事務所彙計,依第二十 八條及
第二十九條
辦理,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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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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