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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31條

國民大會代表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選 舉機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具當選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粘於證書上 規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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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