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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第3條

國民大會秘書處應於國民大會集會前,將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印送全體代表。 立法院應於國民大會集會時,派員至國民大會集會地點,向全體代表說明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案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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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