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 第8條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第8條

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廢票論。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