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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第7條

國民大會集會非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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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其集會首日由當選國民大會代表所…第3條國民大會秘書處應於國民大會集會前,將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第4條國民大會於開議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代表宣誓。開議日之預備會議主席,由當選名額最多之政黨、聯盟…第5條國民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十一人,負責主持會議。第6條議事日程之排定,由主席團主席共同決定之。第8條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第9條國民大會代表對於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應為全案複決,並不得再為修正之動議。第10條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使複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第11條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複決結果確定後,三日內由國民大會咨請總統公布。第12條會議主席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通過時,被彈劾人之解職即行生效。第13條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議決結果確定後,三日內由國民大會公告之,並通知立法院及被彈劾人。第14條國民大會審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被彈劾人辭職或死亡,即終止審議。第15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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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