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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第18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8條
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項,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對學校人員議處。 私立國民中小學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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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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