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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及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及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各級主管機關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及教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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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