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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8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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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