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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規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 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鑑賞、晤 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驗、實 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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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