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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5條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等第紀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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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規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
第3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第4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規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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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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