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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 第4條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身心障礙種類、項目、狀態、等級及治療期間,準用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三條
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五條
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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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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