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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身心障礙種類、項目、狀態、等級及治療期間,準用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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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