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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第5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以下簡稱評量表)。但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視為無工作能力者,免附。 前項第三款所定評量表,應由醫院出具,並於出具後五日內送交保險人。 已請領本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資格者,應停止發給,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被保險人得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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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