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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僅得基於下列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二、基於正當理由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聯絡。 三、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四、調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解任或辭任事由。 五、調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事由。 六、辦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與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事項。 七、其他於該案審理或該案之上訴、特別救濟程序案件中有使用之需要。 八、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研究及成效評估。 九、其他基於本法所定正當目的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法院使用自動化檢核系統檢核,應合乎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正當目的,且於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遵循司法…第33條法院以紙本方式製作或處理第七條之個人資料檔案、第八條之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

「基本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宜以適當方式,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蒐集其個人資…第17條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行政作業流程中,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者…第18條法院使用自動化檢核系統檢核,應合乎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正當目的,且於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遵循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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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