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16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宜以適當方式,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蒐集其個人資料之目的、項目、範圍、利用方式,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權利與救濟方式。 前項情形如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得自由選擇提供之個人資料,並宜於蒐集前告知提供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
AI 白話解釋

「基本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僅得基於下列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一、通知國民法…第17條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行政作業流程中,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者…第18條法院使用自動化檢核系統檢核,應合乎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正當目的,且於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遵循司法…
← 第15條看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