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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3條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法院以紙本方式製作或處理第七條之個人資料檔案、第八條之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或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對照識別資訊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另行編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卷宗(以下簡稱個人資料卷宗)管理,不得與一般審判卷宗合併置放。 除第十五條所定正當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前項所定個人資料卷宗不得提供任何人閱覽。 第一項所定個人資料卷宗於案件送上訴或執行時,應存放於不能透視且不易破裂之專用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並由書記官予以封緘、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及接縫處後,移交予專責單位人員歸檔保存。 依前項規定傳遞資料時,收受雙方應檢視封緘完整後,製作簽收紀錄。 專責單位應將歸檔之個人資料案卷存放指定之場所或區域,且妥善保管,並得採取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或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依第三十六條但書、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保管之文書,其保管方法及跨單位之資料傳遞方式,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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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法院使用自動化檢核系統檢核,應合乎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正當目的,且於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遵循司法…第55條個資保護專責小組每年至少需辦理一次定期稽核,包含以下事項:一、本辦法規定之保密措施是否落實執…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法院以電子方式製作、處理、儲存及傳輸第七條之個人資料檔案或第八條之文書,或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35條依本辦法儲存個人資料電子檔案之設備,應定期進行軟硬體設施之安全檢測與維護。更換檔案電子儲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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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