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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17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行政作業流程中,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者,其相關公文書應列密等,並以密件方式處理。但個人資料已經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且可用以對照識別所遮隱個人資料之資訊(以下簡稱對照識別資訊),業經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指以組織、人事、場所之安全控管、驗證授權機制或其他安全加密措施,另行保存對照識別資訊,或以其他方法切斷與原始資料之聯繫線索,使未經授權之人無法藉由通常方法重新識別被遮隱之個人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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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
法院以紙本方式製作或處理第七條之個人資料檔案、第八條之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
第34條
法院以電子方式製作、處理、儲存及傳輸第七條之個人資料檔案或第八條之文書,或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基本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僅得基於下列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一、通知國民法…
第16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宜以適當方式,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蒐集其個人資…
第18條
法院使用自動化檢核系統檢核,應合乎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正當目的,且於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遵循司法…
← 第16條
看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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