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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34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4條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法院以電子方式製作、處理、儲存及傳輸
第七條
之個人資料檔案或
第八條
之文書,或
第十七條
、
第二十條
、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所定對照識別特定資訊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採加密機制;帳號、密碼或簽章加密等相關電子憑證須妥善保存,並不得使其暴露於他人可見之狀態。 透過網際網路或運用數位儲存媒體儲存及傳輸前項所定個人資料檔案或文書者,應採用資料加密、身分鑑別、電子簽章、防火牆及安全漏洞偵測等技術或措施,以防止資料及系統被侵入、竊取、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前二項作業應設有使用紀錄及軌跡資料,必要時可供回溯查詢,紀錄及軌跡之保存年限應與該電子檔案相同。 選任筆錄之錄音、錄影檔案,其製作、處理、儲存及傳輸,依前三項規定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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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每年至少需辦理一次定期稽核,包含以下事項:一、本辦法規定之保密措施是否落實執…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法院以紙本方式製作或處理第七條之個人資料檔案、第八條之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
第35條
依本辦法儲存個人資料電子檔案之設備,應定期進行軟硬體設施之安全檢測與維護。更換檔案電子儲存相…
← 第33條
看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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