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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國立研究院、公私立大學及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為進行國民法官制度研究之目的,而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向司法院申請提供經以前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處理完畢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 申請人為前項申請,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研究計畫之概要。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方法。 四、預計達成之成果。 五、申請提供之個人資料種類及範圍。 六、安全維護計畫及終止利用後個人資料處理辦法。 七、善盡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之聲明。 司法院應於接獲第一項之申請後一個月內,回覆准駁結果、提供個人資料之方式及範圍。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司法院為審核第二十六條所定申請,得成立個人資料提供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提供審核建議。…第30條司法院為處理第二十六條至前條所定個人資料及數據申請事宜,認有必要者,得另行訂定為學術研究目的…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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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