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29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9條

司法院核准提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進行研究者,得要求申請人於公開出版研究成果前提供予司法院參考。 前項研究成果之內容有不當揭露個人資料之情形者,司法院得要求更正或刪除該部分之內容。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