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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4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供國民法官案件之新聞資料予媒體時,應注意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宣判或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後,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書面表明同意。 二、於選任程序進行完畢後,經未獲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以書面表明同意。 於取得前項但書之書面同意前,應明確告知提供個人資料予媒體利用之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並不得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式為之。 第一項情形,如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之個人資料,仍應注意在提供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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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