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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8條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司法院為審核第二十六條所定申請,得成立個人資料提供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提供審核建議。 諮詢小組由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得由司法院刑事廳與資訊處各推派代表若干名,及由法律或資訊領域之學者專家若干名組成。 諮詢小組討論後,得為以下之處理建議: 一、依申請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二、提供個人資料檔案,惟變更或限縮提供之範圍。 三、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惟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數據。 四、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諮詢小組討論完畢並作成處理建議後,主辦單位應依建議內容製作回函,簽報經司法院秘書長核准後回覆申請人。
AI 白話解釋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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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