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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1條

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決策,由地方法院院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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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