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55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5條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每年至少需辦理一次定期稽核,包含以下事項: 一、本辦法規定之保密措施是否落實執行。 二、第九條所定審判系統、自動化檢核系統、問卷系統等是否以適法方式使用。 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於審判目的外之利用是否適當。 四、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定之保密機制是否依照相關規定落實執行。 五、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資訊安全設備是否適足完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需求。 六、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相關人員管理是否落實執行。 七、第四十八條所定教育訓練是否確實辦理。 八、第四十九條規定之因應措施是否可行且有效;通報機制管道是否暢通。 專責小組應就稽核情形及結果撰寫稽核報告,簽報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閱。
AI 白話解釋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的其他條文

第51條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決策,由地方法…第52條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由督導國…第53條地方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制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專責小組(以下簡稱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第54條個資保護專責小組包含以下成員,並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擔任召集人:一、督導國民法官業…
← 第54條看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第5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