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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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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第 二 編 適用案件、管轄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 第 一 章 適用案件及管轄
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數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僅就其中部分之罪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者,依本法
第七條
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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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案件及管轄」的其他條文
第4條
司法院為實現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得於符合法定法官原則之精神下,依據各級法院之規模、法官員…
第5條
法院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者,應將案件移由未參與裁定之其他合議庭法官辦理。…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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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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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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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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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數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僅就其中部分之罪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者,其餘案件…
← 第9條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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