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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 二 編 適用案件、管轄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 第 一 章 適用案件及管轄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數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僅就其中部分之罪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者,其餘案件仍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就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均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者,其餘案件亦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款所稱警察,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規定,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及各…

「適用案件及管轄」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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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