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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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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0條
法院得靈活運用事前協商會議,為以下之處理: 一、確認檢察官、辯護人對本法
第四十七條
第二項各款事項之意見及擬定初步進行之方針。 二、確認檢察官、辯護人雙方開示證據之狀況。 三、定本法
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第五十四條
第三項所定書狀或陳述之提出期限。 四、確認進行準備程序之期日。 五、協調檢察官、辯護人對程序進行事項之爭議。 六、其他有助於準備程序期日進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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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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