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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第 一 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
審核小組之審查,宜採取適於該階段之合理查證方式,無庸窮盡一切調查手段。 特定備選國民法官依審查當時之調查手段,尚無法確認是否有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仍應列入名冊;其有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並應予註記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5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0條法院得靈活運用事前協商會議,為以下之處理:一、確認檢察官、辯護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第151條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定期命提出書狀或陳述,得依…第292條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關於原審或第二審已審理及判決之事項,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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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