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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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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第 二 節 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地方法院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造具完成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複選名冊)者,應即時依前條所定方式,通知列入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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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5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0條
法院得靈活運用事前協商會議,為以下之處理:一、確認檢察官、辯護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
第151條
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定期命提出書狀或陳述,得依…
第292條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關於原審或第二審已審理及判決之事項,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
「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的其他條文
第53條
地方法院至遲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寄發本法第二十條之書面通知(以下簡稱備選國民法官通知)。前…
← 第53條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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