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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47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第 一 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
審核小組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地方法院院長所指定之委員兼召集人:得請求院長重新指定其他人為委員兼召集人。 二、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委員:得隨時以書面辭任職務。 三、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三款之委員:得由民政局(處)長自行指派或依請求重新指派其他人為代表。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原委員於新委員經指定或指派時起,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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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6 條條文提到第4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1條
法院依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認有鑑定之必要,且實施鑑定需相當時日者,宜依本法第四十七…
第122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案件爭點之整理,包括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之確認與整理。
第124條
準備程序期日,除應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外,法院得依據當次期日預定進行事…
第126條
法院應於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訊問,並不得為形成本…
第130條
法院得靈活運用事前協商會議,為以下之處理:一、確認檢察官、辯護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
第173條
關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法院宜充分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妥為處理完畢後,始宣示…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43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之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召集人兼委員之指定及委員之指派、推…
第44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委員,於地方政府依地方法院之通知回覆委員人選後,由院長聘任之。於地方法院…
第45條
審核小組委員同意應聘者,應簽署願任同意書。地方法院應於收受願任同意書後,製發審核小組委員聘書…
第46條
地方法院設置審核小組後,應將委員名單函報司法院備查;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委員遞補時,亦同。地方…
第48條
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審核小組委員兼召集人,應依院長職務進退。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
第49條
審核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者,地方法院院長得予以解任之:一、無正…
第50條
審核小組委員出缺,而其任期尚餘四個月以上者,由院長依其原產生方式聘任新委員遞補之。地方政府民…
第51條
為妥適辦理審核小組委員之聘任、解任及辭任事宜,得由地方法院專責單位擬定作業要點,報請院長核定…
第52條
審核小組之審查,宜採取適於該階段之合理查證方式,無庸窮盡一切調查手段。特定備選國民法官依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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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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