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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第 二 節 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地方法院至遲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寄發本法第二十條之書面通知(以下簡稱備選國民法官通知)。 前項書面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之人已被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之意旨,於複選名冊使用年度可能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之意旨。 二、備選國民法官經法院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前,無庸到法院之意旨。 三、國民法官制度概要說明。 四、聯絡地方法院承辦人員之電話。 五、防範詐騙之宣導。 第一項之通知應併檢附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之調查表,詢問下列事項: 一、備選國民法官是否不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 二、備選國民法官是否有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三、備選國民法官是否於當年度特定期間有不便參與審判之情形。 前項第二款中,屬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四條第六款之事由者,並宜請備選國民法官填載於次年度結束前是否預料其情形仍繼續存在。 除前三項規定外,其他地方法院認為有助於使國民安心參與審判之資訊,亦得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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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1條檢察官於起訴後,受理辯護人或被告之聲請,除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情形外,應向辯護人…第132條檢察官於起訴後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所取得與本案有關之證據,亦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開示予…

「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的其他條文

第54條地方法院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造具完成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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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