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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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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 二 編 適用案件、管轄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 第 二 章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職務者,應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並為以下之處理,以善盡其辯護職責: 一、注意維護被告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二、勤勉盡責,詳為分析本案事證及精研相關法規,確實擬定辯護策略。 三、積極吸收新知,充實法律專業學識,提升辯護品質。 四、維護司法審判程序之公平、公正、尊嚴及名譽。 公設辯護人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應誠正信實執行職務,並準用前項規定,以善盡其辯護職責。 本法
第五條
第五項及本細則所稱公設辯護人包含公設辯護人及地方法院之約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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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時,應具備本法第十二條之資格,且無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情…
第53條
地方法院至遲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寄發本法第二十條之書面通知(以下簡稱備選國民法官通知)。前…
第55條
審核小組依本法第二十條之備選國民法官申告內容,認為有再次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必要者,得再為…
第318條
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包含下列事項:一、備選國民法官初選、複選名冊及經審…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審判長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時,宜注意落實國民法官制度之宗旨及被告受確實…
第14條
地方法院宜於每年度造具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義務辯護律師名冊,作為審判長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指…
第15條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所屬各分會指派扶助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
第16條
為利於彙整第十四條第二項之名單,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明定以具有一定國民參與審判實務經驗、參與相…
第17條
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所屬各分會在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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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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