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64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4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 第 十 節 調查證據次序之排定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於法院依本法
第六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後,應向法院具體表明對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之意見。 前項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應由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以促成具實效、效率、順暢及易於理解之證據調查程序為目的,審慎擬定之。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依第一項規定表明意見前,宜事先相互聯繫並確認他造之意見內容;如聲請調查同一證據,或對第一項事項意見歧異者,並宜充分討論協商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6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依爭點整理之結果,先以雙方不爭執證據能力之必要證據證明不爭執事實,再調…
「調查證據次序之排定」的其他條文
第165條
法院決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充分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尊重其意願。當事人、辯…
第166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依爭點整理之結果,先以雙方不爭執證據能力之必要證據證明不爭執事實,再調…
第167條
法院擬定證據調查次序,宜注意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或調查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
第168條
法院擬定證據調查次序,宜注意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前項科…
第169條
內容、範圍相同之證據業經提出調查者,非有必要,不宜重複調查之。
← 第163條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6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