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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5條

法院決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充分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尊重其意願。 當事人、辯護人雙方對如何調查證據意見分歧而無法達成共識之情形,由法院酌定之。 法院為前二項之決定,並得審視案件具體情形,基於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規範目的,妥適訂定具實效、效率、順暢、易於理解且對兩造公平之證據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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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