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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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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6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依本法
第七十條
進行開審陳述時,應注意不得提前提出證據、辯論證據證明力或法律見解,亦不得陳述與本案無關或其他使法官、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產生偏見或預斷疑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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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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