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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5條
詰問證人、鑑定人時,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一致之陳述者,得以其審判外陳述彈劾之。 前項彈劾,得以告以證人、鑑定人先前陳述要旨、朗讀其先前陳述之內容、提示先前陳述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惟應注意於彈劾必要範圍內為之,並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彈劾證人、鑑定人,應先向其確認其作成先前陳述之事實,並針對重要事實,避免過度偏重枝微末節之差異。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證人、鑑定人提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者,準用
第二百十一條
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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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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