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225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5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以簡報或其他書面資料輔助為開審陳述、證據調查或辯論之說明者,應於各該程序進行完畢後,提出該等資料於法院。 國民法官法庭於評議程序中回顧前項資料時,審判長宜適時說明其性質。 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24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