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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9條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
第七十八條
規定提出證據,除向法院提交其原本或複本外,並宜同時靈活運用電子卷證方式為之。 前項證據屬本法
第七十五條
第二項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者,應提出保存該證據資料之儲存媒體。 第一項證據屬本法
第七十六條
之證物者,應併同扣押物品目錄或證物清單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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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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