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263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3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 第 四 節 科刑評議 › 第 一 款 科刑評議之基本原則
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先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之意義,及被告成立罪名之法定刑、可能之處斷刑與定執行刑範圍。 除前項規定事項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得說明緩刑、易刑處分、免刑、假釋、保安處分、沒收等制度存在之意義及科刑以外之社會性制裁作用。 前二項說明,宜於事前有使當事人、辯護人確認並表示意見之機會。
AI 白話解釋

「科刑評議之基本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264條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向國民法官說明國家對於特定犯罪行為科處刑罰及其他處遇措施之目的。審判長…第265條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說明後,宜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具體討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科刑辯論中主張之重…第266條國民法官法庭宜於充分討論前條量刑事實後,再討論及表決與本案有關之各該科刑事項。本細則所稱科刑…第267條為使國民法官法庭聚焦於重點深入討論下列科刑事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第268條審判長宜解說檢察官之求刑、辯護人與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第269條法院認有必要者,得運用司法院開發之量刑工具輔助討論,及提供相關資訊系統檢索結果予國民法官參考…第270條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得使國民法官理解類似罪名、相同罪名及相同罪名中類似或不同社會類型案件之量…
← 第262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6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