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339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39條

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持續進行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五條所定調查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38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