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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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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0條
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均不得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亦不得拍攝其影像或錄製其聲音。 為報導案件之目的而採訪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於宣判後為之;法院於案件審理期間知有此情事者,應適時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應注意維護其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不得為本法
第四十一條
所定限制或禁止之行為,亦不得要求其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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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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