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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0條

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為處理前四條所定事項而認有必要者,得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及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 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情形,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於拘提、通緝被告或接獲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預行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並保存必要之卷證資料影本。 第八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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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