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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299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9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聲請調查之證據,經第二審法院准許調查,並合法調查完畢者,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證據如經第二審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無調查之必要,或新證據不符合本法
第九十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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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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